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、 學費: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人事費用。
二、 雜費:用於支付設備購置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、 土地與建築物租賃費及庶務人員人事費。
三、 代辦費: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:
(一) 材料費:輔助教材、學習材料等。
(二) 活動費: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學習活動等。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(能)活動等費用。
(三) 午餐費:午餐食材、廚餐具及燃料費等。
(四) 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餐具及燃料費等。
(五) 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稅費及駕駛人員人事費用等。
(六) 課後延托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,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。
(七)其他經家長同意用於幼兒教保服務之相關費用。
四、代收費:
(一) 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收費:
一、 學費、雜費:
(一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(二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費用。
(三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
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費用。
二、 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比例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三、 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
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;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 學費、雜費:
(一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(二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二分之一費用。
(三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費用。
(四)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 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三、 保險費: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。
幼兒園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園者,應於離園之次日起十日內,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,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。
第七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、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